2025年3月7日,由法宝学堂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10讲”系列课第7讲——《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法律实务》主题讲座在阳光金融中心伟博律所北京总部办公室顺利举行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刑民交叉适用等实务问题,进行专业性、系统化和多维度的交流与分享。
李伟民 主任
李伟民主任从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入手,引出商业秘密罪刑事追诉的现状与困境,并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先民后刑与先刑后民的适用困境及对策、司法鉴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制度的完善等实务、前沿问题。
为保护商业秘密体系的完整性,李主任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的规定,逐一解释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量刑标准及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了我国法律规定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规定与立法改进方向。
通过“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之一的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李主任释明了商业秘密案件追诉的现状及困境。李主任认为,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为规范要求上几乎完全一致,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和构成要件来看,商业秘密的刑事不法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很难仅从行为构成的角度加以准确区分。同时,李主任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计算繁复。根据《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即通过销售利润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损失以及商业价值的研发成本等加以确定。这些损失计量方式均可供选择,但判断标准并不唯一,导致计算繁复。
接下来,李主任释明了刑民交叉的一般审理原则,即“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并从保护利益偏重、救济速率迟缓等多个角度表明了先刑后民审理原则的部分缺陷,力求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实践适用的困境及对策。李主任认为,在处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类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往往基于弥补其亏损的目的武断地选择先刑后民的方式,会导致原告的程序选择权无法顺利行使。此外,在刑事程序中,嫌疑人潜逃或者案件久侦不破的现象也时常发生,由于选择了“先刑后民”的模式,权利人受阻于刑事程序未结案的因素,不能选择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获得赔偿,也会引发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冲突。
同时,李主任也探讨了先民后刑审理模式存在的可能性及不足。李主任认为,适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会因为民刑证据标准存在的差异,致使影响侵权数额的认定,影响民事、刑事中罪与非罪的界定,造成冤假错案。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下,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到有效的救济,但对于被告人刑事诉讼而言,同样存在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受损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也难以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问题。也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性,刑事取证工作的开展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为人隐匿、毁灭罪证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经过对先民后刑与先刑后民的适用现状的探讨,李主任最后表示,商业秘密的民刑保护,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各方面进展显著,且对于民刑程序的齐头并举、相互推进,逐渐形成共识,“民刑并行”正是发挥两个部门法各自优势的正确方案。
随后,李主任探讨了司法鉴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大多数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都通过司法鉴定这种方式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鉴定意见并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时甚至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从以往法院判例来看,商业秘密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数额鉴定”三种,并同时存在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公共财政保护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司法鉴定结论公正性及救济等其他问题。
最后,李主任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与前沿思考,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制度的完善路径。李主任细化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违法行为类型,明确了“情节严重”这一特定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呼吁推进刑民一体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促进完善立法,加快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出台,并强调应当通过多因素判断方法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的动态秩序,对商业秘密所蕴含的价值予以保护。
李主任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方位地理解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解读了现行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贡献了前沿对策。整场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