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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上午,“伟博法律大讲堂”第四十七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法学教授童之伟教授主讲,讲座主题为“理论理性、实践理性与法学基本范畴”。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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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主持人秦前红介绍了童之伟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要学术贡献,并对童之伟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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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从理性的概念入手,指出理性主要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求真,即客观见之于主观,认识与客观世界匹配;实践理性则讲求务实,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世界匹配以价值观、信念为依托的主观世界。童之伟强调,实践理性以理论理性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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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童之伟回顾了汉语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发展历史,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首先,对于法学使用的名词术语,汉语法学历史上从未对基本范畴和非基本范畴形成过区分基准;其次,虽然他本人提出、论证过确定相应基本范畴所依凭的根据,但并未经法学界认真讨论或形成共识。基于此,童之伟认为,对构建民族的、现代的法学话语体系有兴趣的法学研究者有必要做通盘研究,明确选定各自的或共同的基本范畴设定基准,以便在梳理和比较既有众多选项的基础上,形成与本国基本情况最相适应的现代法学基本范畴群。


最后,童之伟指出,这涉及中国法学名词术语的革命,这个革命应当包含以下五点基本内容:放弃和化的“权利”一词;确立汉语的“权利”范畴;在基本范畴中增加“权力”;确立“法权”概念及其在法学基本范畴中的核心地位;确立5+1+1基本范畴体系,即“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权”“义务”“法律”。童之伟认为,法学会有一个从和化的“权利”时代向“法权”时代过渡的革命转变时期,这个时期可能持续大半个世纪,其间所有二级学科都将面临框架重构的问题。


互动环节中,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洁教授就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关系、国家财产所有权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环境法中法权理论的应用等问题向童之伟提问。童之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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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尾声时,秦前红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再次向童之伟表达了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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