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1
0次2024年10月14日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六十六讲暨伟博法律大讲堂第四十六讲“《矿产资源法》修订之观察”在法学院120报告厅开讲。本次讲坛由武汉大学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李显冬教授主讲,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王克稳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郭志京副教授与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硕士生和法学院其他同学参加了此次活动。
讲座初始,孟勤国教授对李显冬教授、王克稳教授、郭志京副教授莅临武汉大学法学院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对李显冬教授的经历与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他提到,李显冬教授深耕物权法、民商法和自然资源法等研究领域,不仅在学术界享有盛誉,更在多次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修订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李教授带领我们观察《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相信这将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
孟勤国教授
李显冬教授从“矿法修改恰逢其时”、“以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部门立法问题”、“ ‘税费金‘各归其位以名至实归”、“法是临时应急措施的规范定型化”四个部分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进行了讲解。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李显冬特聘教授
李教授首先以矿产资源作为切入点,分析其地位与现状,从而讲述了矿法修改正逢其时的重大背景。他认为,矿产资源对于国家非常重要;中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中国矿业处于萎缩阶段,矿业政策需要调整和完善。
接着,在此基础上,李教授提出了只能通过法治系统工程来解决部门立法分散化、碎片化和重复率高的问题。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克服行政管制中“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的现象,他否定了财政部将矿产资源工程的目的视为增加国家财政的行为。第二,矿业权作为准物权以“未来的”权利为客体其系统目的功能就在于吸收社会投资。他主张,探矿权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权利为客体,不论探不探得到矿,该过程都是在行使探矿权。第三,“公法的私法化”自须公法私权综合法律调整。他引用江平老师的评语,提出矿产资源法具有公私综合法属性,此次修法须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负外部性问题,涉及一系列国家公法制度的完善。第四,“申请在先”抑或“招拍挂”取得之争始终存在。“公法私法化”的焦点在于矿业权的启动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他认为,在我国亟待找机会突破的今天,矿产资源法也应该给风险勘察一个“申请取得”的机会,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随后,他从理顺“税、费、金”和明晰“行政协议”法律事实构成等两个方面阐释了明晰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旨在“税费金”各归其位以名至实归,再次强调在矿产资源方面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要相互配合。
最后,李教授重申此次修法的时机与背景,关于矿业界的法律实践,各个不同的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均有其与不同社会关系的调整中,行之有效的临时应急措施。此次修法就是在优化改善矿业的临时应急措施的规范。
与谈环节,王克稳教授先是认同了李教授的观点,特别是关于矿业权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属性这一论断。王教授指出,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既涉及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又关联到矿业企业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权,因此其法律属性确实呈现出公私法交织的特点。他进一步强调,在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矿业权的这一特殊法律属性,那么以公法理论还是以私法理论指导立法,是在修法前必须明确的问题。在此,他提出不同看法:未解决立法价值、修法理念问题,那么修法时机就尚未成熟。接着,他通过对比其他国家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提出了我国立法难点在于,怎么确定矿业权私法保护的问题。
苏州大学法学院
王克稳教授
郭志京副教授总结了前面两位教授的发言,结合学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分别阐释了理论与实践上的立法困境,理论上难以界定矿业权的属性及其客体,实践上需探索矿业权如何交易与被执行。他还提出,此次修法呈现了两条立法发展变迁的主线:一是学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二者相互推动、相互影响;二是彰显立法上如何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体现出政府管制与市场推动结合的特点。
天津大学法学院
郭志京副教授
孟勤国教授对李显冬教授全面、丰富的讲坛和王克稳教授、郭志京副教授精彩的评议表示了感谢。在讲坛的最后,李显冬教授向武汉大学法学院赠送了《晋杨绍买地莂》原拓片复制件并合影留念。本次讲坛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