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仅违反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也通常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而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严格禁止、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和企业在同行交流、合作中应当格外注意规避的行为之一。
车检垄断:15家企业开会,13家被罚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起车检机构垄断案,涉案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合计被罚没232万余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案关于达成垄断协议的一个核心事实在于,15家车检机构共同参加了一场关于统一上调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等事宜的会议。会议约定5座小型汽车检测服务价格由420元/辆涨至590元/辆不等,7座由450元/辆涨至680元/辆不等,同时约定价格上涨后不要完全一致、涨价时间也适当错开。
最终,12家车检机构被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家车检机构被处以6%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剩余两家车检机构则因在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并未涉案。
无论是基于审慎的商业考量,还是明确知晓反垄断法律风险,这两家企业都成功避开了法律“红线”。
特别关注:多元的组织方与严厉的惩处机制
近年来,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根据《反垄断法》第5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不仅可能面临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撤销登记。
同行企业,特别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常常成为垄断协议案件中的组织方。实践中,甚至多次出现强迫其他企业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机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将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年销售额1%-10%的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100万以下的罚款。当然,执法机构在进行处罚时,通常会对组织方处以更重的处罚。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上下游或者行业外其他企业、个人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时,增加“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并针对此种情况规定适用协议方同样的罚则。
在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组织甚至强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推手。在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参与的企业也不能以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系受到行政机关“强迫”为由而免于处罚。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被“一案双查”,例如湖南怀化两家燃气企业垄断案。
鉴此,企业不仅需要严格避免成为垄断协议的组织方,还要注意多元的组织方及多类的容易诱发垄断行为的场景,以免裹挟其中,招致重大损失。
合规建设:消除认识误区与防控垄断风险
实务工作中,常常遇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企业高管、员工等对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严重误区的情况,例如,为缓解行业产能过剩导致的价格下滑,以“行业自律”的名义协同保价、限产;为消除“内卷”,将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如合营企业股东),或者约定“井水不犯河水”;认为市场份额不高,没有获利就不会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这些误区的存在,将可能直接诱发反垄断法律风险,进而最终面临高额的处罚等后果。
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是有效消除认识误区和防控垄断风险的重要手段。2024年以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先后印发《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和修改后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参考。
反垄断工作的重要使命在于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背景下,企业应持续加强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做好合规建设,避免在同行交流、合作中误踩“红线”。同时,在自身遭受垄断行为侵害时,也可执反垄断“利剑”,有力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