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专业文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也称诉前行为保全,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要求被控侵权人禁止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司法实践中,诉前禁令对权利人而言,是强大而有效的诉讼利器,通过诉前禁令可以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对于被控侵权人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也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特别是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完全依据权利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这也是避免司法保护这种公共资源被当事人滥用的必然要求。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诉前禁令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权利人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


根据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考虑权利类型、属性、权利归属是否有争议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判断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判断胜诉可能性也就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诉前禁令申请材料是否具有事实基础以及法律依据。最根本的条件就是审查权利人的权利基础是否明确,是否有清晰足够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基础,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重要的也就是权利基础的问题,只有符合的权利基础,才会出现后续的侵权、保全、赔偿等等一系列措施。自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赛以来,已有多例申请诉前禁令的案例,如腾讯公司针对电视家APP的侵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及央视国际公司与手机电视直播大全APP的侵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均是针对侵权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而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书。


1.在权利基础层面。(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授权取得2022年北京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申请人腾讯公司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有权传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腾讯视频是获得合法授权的平台。(2022)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2009年4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授权期限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失效。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包括开、闭幕式)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


2.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层面。(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腾讯公司及央视国际公司均经过证据保全将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播放服务的行为以及侵权平台的运营主体等信息进行了固定证据,有效证明了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播放侵权内容的事实,且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均认为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并最终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


二、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则分别对“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盗播为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公众往往更热衷于紧随赛事直播进程,感受赛事的激烈状况,并实时知晓赛事结果,其时效性较强。2022年北京冬奥会,我国作为举办国、东道主,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实力展示,具有极强的国际影响力,关注度空前高涨,在全世界都具有极高的关注度,该特征完全符合《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


另外,从众多盗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侵权方式而言,基于直播方式的延续性,以及随着赛事展开,相应节目热度不断升温的必要趋势,足以判断类似的盗播行为将持续,甚至会有更多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效仿,这就会无形中加剧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享有的相关市场份额,同时,通过央视平台观看大型赛事节目是公众一直以来的习惯,互联网平台盗播行为的持续,很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习惯转变,将可能会给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旗下各平台带来相关市场份额下降、市场竞争机会丧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自身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


三、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 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


首先,行为保全的本质是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是防止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失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而且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前会将申请事项或请求明确。因此,此类行为保全并不会实质影响被申请人的侵权平台的正常运营,仅会对盗播的节目采取下线、屏蔽等措施,其他的合法节目依然可以在侵权平台上正常使用,不会造成被申请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其次,一般行为保全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之间,其他案外人一般不会涉及其利益,也不会造成其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


最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即使保全错误给申请人以外的人造成经济或利益损失,也可将担保用来补偿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以外的人造成的利益损失。


2.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当事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不得对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及其它重大社会利益造成影响。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盗播为例,节目盗播的行为大多以互联网为载体,显然不会对公众健康、环境保护等造成影响。


其次,针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实行诉前禁令,禁止互联网平台盗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为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营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本质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一方面是对错误禁令的事先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起到防止申请人诉权滥用的作用。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法律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担保的数额及担保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因为与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行为不同,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需要根据个案酌定确定担保数额,在酌定其数额时不但需考虑直接损失,还需考虑间接损失;不但应预见到有形财产的损失,还应预见到无形财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担保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申请人在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已确定了起诉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可以作为担保数额的参考依据;最后,可结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诉讼或抗辩意见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


五、是否有明确并可操作的禁止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会明确申请事项,而且申请事项必须是非常明确且可以直接操作或执行的措施,该条件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若干规定中也没有任何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仅需要有明确的申请事项,更需要有可以直接操作或执行的措施,该措施尤其重要。


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下称“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创嗨新公司)在“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上加强内容审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回看、点播、短视频、动图、图片)”。上述两案例中,申请事项相当明确且有可操作的措施,均要求被申请人在侵权平台上停止播放冬奥会赛事节目,并要求被申请人加强注意义务,内容的审核。


再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抖音账号为YDL3535)、“言笑剪辑”(抖音账号为yanxiaojianji)、“小山追剧”(抖音账号为green.hill)、“三国(国漫剪辑)”(抖音账号为GMJJ520)、“会飞的UFO”(抖音账号为liling101292)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该申请事项中,考虑到抖音APP为短视频平台,侵权视频大多为个人用户上传,因此申请事项中更加明确到删除平台具体侵权账号中所上传侵权作品。


有明确的申请事项及可直接操作或执行的措施至关重要。对于申请事项中过于抽象的禁止措施,导致禁令不易执行,有可能导致被驳回行为保全申请,也有可能会使得权利人的申请看似得到了满足,而被申请人的有关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遏制。所以应将诉前禁令的申请事项予以细化,可设计多种措施停止侵权行为,使诉前禁令具有针对性。如可采用停止平台提供侵权服务,加强平台注意义务,提高平台责任,要求删除、屏蔽、禁止转发等措施。诉前禁令有明确的申请事项及可直接操作或执行的措施,就可发挥其在特定领域的法律作用。


结语


诉前禁令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权利人提供事先救济手段。按照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权利人必须等待损害实际发生之后,才能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对损害进行赔偿。这显然不足以充分保护权利人,也不可避免会出现侵权人利用诉讼周期牟取利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损害发生之前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手段,即允许权利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其更需要诉前禁令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害,而且一旦遭受侵害,对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市场份额的降低等损害难以通过赔偿的方式弥补。对于权利人来说,通过诉前禁令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往往比事后获得赔偿更为重要。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