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3
0次2024年4月22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和伟博法治研究院主办的“伟博开放日”活动在阳光金融中心伟博律所北京总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以“敲诈勒索罪定性的疑难问题”为主题,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秀霞律师担任主讲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凡臣律师担任与谈人,围绕敲诈勒索罪定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专业性、系统化和多维度的探讨。
活动伊始,主持人伟博律所高级合伙人杜广普律师对在场及线上观看的朋友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对“伟博开放日”及本次主题活动的背景做了简要介绍。
接下来,主讲人范秀霞律师围绕着敲诈勒索罪的基础法律概念和规定、敲诈勒索罪定性的难点问题、敲诈勒索案件的实务辩护要点三个部分,为大家奉上了一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精彩分享。
首先,范律师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详细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基础法律概念。范律师在释明罪与非罪的定义后,结合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提示出我国敲诈勒索罪立法所存在的以下三点不足:刑法采用简单罪状规定方式,法律条文并未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理解易产生歧义,立法中存在处罚间隙。
接下来,范律师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省市法院的判案意见,释明了立法层面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明确了“多次敲诈”“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并分析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敲诈勒索情节,逐一提示了敲诈勒索罪基础法律概念中的重点、难点。
接下来,范律师紧抓罪与非罪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行为方式的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实务难点,配合详实丰富的案例分析,一一梳理出敲诈勒索罪定性的难点问题。
最后,范律师结合前面所讲的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提示了敲诈勒索案件中的实务辩护要点。
在与谈环节,伟博律所孟凡臣律师从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的角度入手,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及理解就范律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畅谈与分享。
孟律师首先分析了主观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和认定问题,认为其认定应当从行为人对于争议利益是否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和行为人行使权利本身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道德评价两个方面入手考量,提倡要综合考虑诉求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而不能、也不应当简单地以行为人索要数额巨大或行为方式存在不当而直接推定其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接下来,孟律师从威胁、要挟的手段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解析了暴力手段、软暴力、精神强制等概念及其认定情形之区别。孟律师结合案例,呼吁定性敲诈勒索罪时应当准确把握个案中使用的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并谨慎确定此手段与被害人“基于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被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活动的最后,主持人杜广普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杜律师表示,主讲人及与谈人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面且深入地理解敲诈勒索罪定性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为共筑法治社会提供了更加宽阔的视野。整场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