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0次2024年1月22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的“《〈伤寒论〉求是》著作权继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伟博律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并就相关问题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陈亦人教授是著名中医伤寒学专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及博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著名中医,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刘渡舟教授并称为“南陈北刘”。本次研讨会讨论的涉案权利作品是由陈亦人教授主编的《〈伤寒论〉求是》一书,该书是陈亦人教授的精粹之作,融注了他毕生研究《伤寒论》的心悟,多年来作为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材广为流传,深受好评。
活动伊始,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对与会嘉宾表示了欢迎,张婷婷律师为大家介绍了基本案情及本次研讨会的议题。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五个议题进行研讨交流:
议题一: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和判断标准;
议题二:著作权人死亡后其作品修改权的行使和保护;
议题三:演绎作品的判断标准(以《〈伤寒论〉求是》为例);
议题四:著作权继承关系下,部分继承人未经协商单独就作品对外授权是否有效;
议题五:著作权继承关系下,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部分精彩发言:
前电子工业出版社法务高级主管田小青女士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分享了她对于本案中出版社注意义务问题的看法,她表示正规出版社内部都有一套完备的出版合同管理规范,对于出版已故作者作品的演绎作品时,出版社都会要求演绎作品作者提供原作作者全部继承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出版社直接与演绎作品作者、原作作者全部继承人共同签订《出版合同》,其中明确写明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将相关权利授予演绎作品作者,甚至明确约定对于演绎作品版税的分成比例,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本案中出版社的做法严重不符合出版行业的惯例,有违常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结合该案的基本事实,从理论的角度介绍了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及判断标准。同时指出,修改权是人身权,改编权是财产权,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因此改编权不能吸收修改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对改编权和修改权的侵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有着很大的关联性,不论是对于作品的修改还是改编,可能都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破坏作品内容本身的完整性及内涵。涉案权利作品是中医学著作,对于行文严谨性要求极高,而中医讲究的是经验,不同的中医对于同一病例的诊断结果和药方调配可能导致天差地别的疗效。本案中,原作陈亦人教授是享誉国内外的名医,擅自对其著作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不仅侵犯了修改权,还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编辑室主任、副编审王玉荣女士,认为本案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被告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全部继承人的授权同意,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况,出版社都不敢在没有获得原作全部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出版演绎作品,此种行为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此外,出版社在书籍出版过程中应当把关,相应的审查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应有之义。
(研讨会现场)
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范瑶老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继承形成的著作权共有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可能涉及法律的参照适用问题。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褚立丽律师,就本案的著作人身权而言,因作品是中医学著作,可从被告改动内容是否具有丰富临床试验依据来判断其独创性,以及伤寒论理论的创作空间两个层面分析。就本案明显侵犯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次研讨会就著作权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及著作权继承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中医学著作往往凝聚了创作者多年的心血和智慧,价值不可估量,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地保障,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
(合影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