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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伟博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分享课在西安分所会议室开讲,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逸律师以《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研习——电票期前提示付款与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争议》为题主讲。伟博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现场参加,并由视频号“西安伟博”同步网络直播。


今后相关专业分享会也将通过视频号“伟博律师事务所”“西安伟博”同步直播,欢迎各位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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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业分享采用案例研习方式,通过逐一分析十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并对判决说理部分进行探讨论证,尝试厘清司法实践中,对电票期前提示付款和电票线下追索的效力认定思路。所探讨的争议焦点包括:起诉时是否超出票据时效?票据时效是否发生中断的效力?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状态能否作为拒付证明?期前提示付款能否产生按期提示付款的效力?电票线下追索的能否产生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效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能否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在前述案例研习的基础上,结合电票系统的最新动态,对行使票据追索权流程中的一些实操问题进行梳理,包括:


2021年11月1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在【风险管理】栏目发文《持票人未及时发起提示付款导致损失的案例研究》,文中指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导致错过‘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的提示付款期限,可能被法院判决丧失对于前手的追索权,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有必要主动熟悉电票相关制度规则,同时向开户行了解业务规则,及时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操作”。


2022年1月1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明确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2022年6月3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投产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53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建设了承载票据全生命周期业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新系统优化“提高票据到期兑付的自动化处理水平”。


2022年9月16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再次明确“7.1.1 提前提示付款【业务规则】1.在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持票人可将其持有的无在途业务且未质押的票据向承兑人发起提前提示付款。【业务流程】5.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024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各项业务即将切换至中国票据业务系统办理,期待新系统能有所改进,妥善解决此前因平台流程而导致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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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最后,赵逸律师对各位同仁的聆听表示感谢,活动在全体到场人员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 主 讲 人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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