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著名舞蹈艺术家杨丽萍所创作的《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简称该系列案件)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诉讼双方均对生效判决不服并提起再审,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做出了再审裁定,确认了原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即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杨丽萍《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自此,该系列案件纠纷在双方均提起再审的情况下,基于北京高院的再审裁定而定纷止争。回顾该系列案件的诉讼历程,自2018年提起诉讼至今已五年有余,可谓一波三折。
(来自《月光》舞蹈作品经典画面)
关于“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本文简要摘录各审裁决经典内容,以展现各级法院关于舞蹈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关键性论述,供读者研究和讨论。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各区一审法院认为:
1、“《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所营造出的人体剪影效果,整体呈现出 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杨丽萍演绎的女子以高盘发髻、身着紧身长裙的人物造型,在月亮背景的映衬下,通过其手臂、腰肢、臀、腿、膝等部位作出展现女子 身体曲线之美的舞蹈动作,上述连续的舞蹈动作转化为抽象、多变的肢体语言,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 的配合下,艺术化地表现了月光的圣洁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上述极具个人特点和表现力的《月光》舞蹈,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2、“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存在实质性相似,在二被告未就被诉装饰图案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认为不构成对《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是:
1、“本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
2、“《月光》舞蹈表演本身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特色,经过大规模演出及电视台播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杨丽萍的表演形象作为月光舞蹈表演的主要部分,配合精心设计的独特妆容、月光背景,形成了鲜明的艺术形象,具有很高辨识度,通过肢体动作、妆容、背景的综合呈现,体现了鲜明的云南少数民族风情特色,与杨丽萍之间建立了很强的对应关系。涉案店铺主要经营的即为云南特色菜肴,其整体经营装饰和菜品种类云南地域特色明显,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屏风中的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舞蹈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公司、心正意诚公司、云海肴双井店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杨丽萍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表明事实上确有消费者产生了此类“特定联系”混淆。”
而后诉讼双方针对生效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了再审并均提交了新证据,后经多次庭前会议及谈话,北京高院最终做出了再审裁定,裁定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舞蹈作品《月光》的著作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规制,正面确认了原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对二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北京高院再审裁定论述到:
1、“具体到本案而言,《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所营造出的人体剪影效果,整体呈现出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杨丽萍演绎的女子以高盘发髻、身着紧身长裙的人物造型,在月亮背景的映衬下,通过其手臂、腰肢、臀、腿、膝等部位作出展现女子身体曲线之美的舞蹈动作,上述连续的舞蹈动作转化为抽象、多变的肢体语言,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配合下,艺术化地表现了月光的圣洁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月光》舞蹈作品作者将服化道元素作为体现该舞蹈创作内容的一部分,在舞蹈中予以固定,并对其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该作品中静谧感的营造以及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除了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予以表现外,亦与服化道元素密不可分。因此,《月光》舞蹈中结合了服化道元素的舞者动作、姿势和表情的整体画面可以体现该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2、“前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 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姿态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属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由此,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月光》舞蹈的著作权。”该系列案件再审裁定关于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说理论证及认定思路,弥补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舞蹈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及实践空白,也正面回应了现代社会关于舞蹈艺术创作和发展的时代诉求,极大地推进了我国舞蹈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可谓意义深远。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于艺术的精神追求持续高涨,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强后盾,法律尤其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舞蹈作品的客体和保护范围、舞蹈作品侵权的认定思路以及舞蹈作品保护的司法路径的立场和态度,直接决定着舞蹈艺术乃至文化事业的创作动力和发展方向。此次再审裁定的结果,明确了结合了服装、妆容、道具元素的舞者动作、姿势、表情的整体画面可以体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这一基本认识对于相关问题的厘清和回应均具有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关于舞蹈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和实践!
(《月光》作品代理律师团)
该系列案件的诉讼项目系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携律师团队范秀霞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孟凡臣律师、合伙人鲍爽律师、合伙人李娟律师、胡瑞律师等诸多代理人参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