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0次2023年10月13日,以公众人物形象保护为主题的“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形象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和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及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提供学术支持。
本次研讨会各位嘉宾的发言内容将概括整理,逐一刊出。
本期为主办方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焱武先生的精彩致辞:
首先,非常感谢李伟民主任以及与会嘉宾的鼎力支持,也非常感谢伟博律师事务所的长期付出。当年杨丽萍老师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仅需要对抗被诉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全国性企业,而且舞蹈形象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诉讼也是相当疑难复杂的问题,双方经过这么多年的共同合作努力,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范秀霞副主任、孟凡臣书记、鲍爽律师等更是一直积极参与工作,最终使杨丽萍老师知识产权维权的一系列案件在北京地区的六个法院、十多个案件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同时我们也有幸见证了伟博律师事务所从海淀区银谷大厦搬到了北京CBD核心区的阳光金融中心的腾飞发展。其次,我本人是一名澳大利亚律师,受英美法系影响较多,一直以来我觉得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相对较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曾经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一直处于“只讲不做”的状态。但是通过刚才李伟民主任的介绍和我们长时间的接触,使我见识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舞蹈作为一门表演的艺术,奉献给大众的是精神食粮,但作为舞蹈创作的艺术家亦需要社会尤其是法律对其艺术成果的保护和维护,正是由在座的各位法律专家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然后再将专家们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助力相关维权案件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使包括杨丽萍老师在内的广大艺术家的艺术成果及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这是典型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同促进与融合,是非常不容易的伟大成果。
我们今天的研讨会涉及更加前沿的话题,即互联网上公众人物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也给中国法律界创造了一个挑战性话题:保护公众人物形象该如何做?怎么做?我们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我认为我们都需要审慎地去关注其发展,在整个探讨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会同李伟民主任及伟博律师团队长期合作、共同推进,一起见证中国法律在公众人物形象保护问题上的实践和进步。
(杨丽萍老师、王总与伟博律师团队)
此外,这次研讨会也是借杨丽萍老师最近正在北京拍摄艺术电影的机会,能够与在座的各位专家,还有媒体朋友们一起讨论与交流。我们从艺术的角度出发,更多的是以学习的心态听取大家在这方面的专业法律的研讨和媒体视角的分享,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作为艺术家或公众人物,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边界和维度等关切的问题;针对不同的事情,我们如何才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我特别赞同刚才李伟民主任的观点,关于艺术家对社会的责任,有责任就有权益,正是因为艺术家有责任为社会、为公众做更多事情,其权益即艺术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就应该得到保护。所以今天特别感谢大家,感谢各位专家们,还有媒体的朋友们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
最后,今天跟我们一起来的还有我们中科传媒的朋友们,也有我们在荆门市开展新项目的投资商,他们非常想听法律界人士和媒体朋友们关于艺术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一些意见和见解。特别感谢大家今天到场参加本次研讨会,我跟杨丽萍老师还是从艺术的角度多跟大家学习,多听大家发表意见。众所周知,杨丽萍老师从1986年第一次上春晚创作《雀之灵》开始,至今已经创作并演出了十几部舞蹈剧作,其中有独舞、双人舞、舞剧、电影等,将我们常见的元素通过舞蹈剧目的艺术形式展示给公众。对于杨丽萍老师来讲,还有很多像杨丽萍老师一样的艺术家,他们可能真的在创作的过程中都没有考虑过如何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也没有考虑过如何去保护自己的艺术作品及创作的艺术形象,所以今天希望能够跟大家学习到更多东西,也祝愿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