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0次2023年10月11日,伟博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知识分享课在西安分所会议室开讲,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逸律师以《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法律实务入门》为题主讲。伟博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参加。
赵逸律师从票据追索权纠纷数量大幅增长的行业背景讲起,回顾了涉及票据追索纠纷的票据基础知识、法律制度与行业规范,并最终围绕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律师实务展开讲解。
首先,赵逸律师介绍了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当下面临的行业背景。近年来,大型房企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大量签发商业汇票作为主要支付结算工具,实际延长账期并向下游企业转移融资成本,既挤压下游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利润空间,又转嫁了资金流动性风险。部分大型企业在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情况下大量签发,形成高杠杆经营,极易导致债务风险,并随着票据流转影响业务链条上多家企业。2021年以来,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兑付已经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此引发风险隐患向相关行业尤其是建筑业传导问题突出,导致大量纠纷,并形成大量诉讼。[1]
随后,赵逸律师回顾了涉及票据追索纠纷的票据基础知识,介绍了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的相关概念,以及因相应票据行为发生而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于此基础上,从实务的角度对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的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的管辖、适格被告、可追索的金额范围、票据时效、追索权的行使前提、票据抗辩、举证规则、办案流程等内容进行梳理。
最后,赵逸律师围绕“在承兑汇票未实际兑付情形下持票人如何起诉?主张票据之债还是原因之债”这一实务问题进行详细阐释。第一,在承兑汇票未实际兑付的情形下,债权人可在原因债权请求权和汇票付款请求权中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实现债权,且选择其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丧失另外一种权利。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承兑汇票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在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第二,当事人把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是票据关系诉讼还是基础关系纠纷。被告就基础关系债务被诉后,如向原告提起相关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法官应当合并审理。若被告未提起票据返还之诉或者未提起票据返还的抗辩时,法官可以向被告释明。[2]第三,如主张原因债权,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将汇票返还至债务人,否则可能出现权利失衡。第四,如债权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原则上则不能主张原因债权;除非债权人取回票据,具备向债务人返还票据的条件。第五,原告提起基础关系诉讼后,再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根据被告的不同,以及被告的抗辩不同,相应纠纷的裁判结果有所区别。第六,选择案由起诉同时也应考虑时效、被告、管辖、履行能力等具体要素。
在互动环节,王丽律师、褚立丽律师围绕此次主题进行了交流发言。
讲座最后,赵逸律师对各位同仁的聆听表示感谢,活动在全体到场人员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