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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冬奥会法律保护研讨会于北京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学、冬奥组委会法律事务部、文化法学、体育法学、互联网平台等领域的领导、知名学者、律师及行业代表参加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线下三十余人到场,线上六百余人在线观看会议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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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瑛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国瑞教授出席并发表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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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主要分为两个议程:一是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二是冬奥会法律保护研讨会。


成立仪式上,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边力宣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决定,并任命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为体育专业委员会主任,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监刘晓艳、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体育法治研究基地副教授罗小霜为体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曹琳娜为体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国瑞会长上台为各受聘人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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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以“议题报告+圆桌讨论”的方式呈现,多位知名教授、专家学者围绕冬奥会法律保护展开专题发言并进行互动讨论。

议题一:文化强国背景下体育产业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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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阳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


在法律文本中,体育是一种世界性的、人类共通的文化,其不仅属于人的基本需求,更是一种基本的文化权利,背负着巨大的使命和责任。体育产业化的发展,须有成熟的配套体育法律制度。国际视野下,我国的体育法治化进程较为滞后,赛事转播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等方面仍需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视角下,体育本身所带有的公共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间的平衡是一重要问题。魏晓阳教授认为,政府责无旁贷地具有法定平衡职责,除此之外,还需发挥社会组织的平衡功能。


议题二: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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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  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问题,李伟民主任从国际公约讲到国内法,以及其在国内法的发展问题。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李伟民主任认为,独创性是有无问题而非高低问题,体育赛事节目构成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中的“视听作品”。只有把奥运会节目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保护,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明晰奥运会节目的权利类型和权能,高效利用奥运会节目的财产价值,更好地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议题三:奥运会媒体权利的法律基础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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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宇: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庞杂的媒体权利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其本质是特定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不确定,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不清晰造成的。其中,主办方,主转播商和制片转播商在媒体权利流转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朱晓宇律师以摄影师自行拍摄的体育比赛场内的相关图片为例,其认为,主办方并不当然成为这些图片的版权所有者。相关图片的版权约定,对于确定权利主体是重要的,在体育比赛当中,个人或者某些平台享有的权利空间是清晰的,要享有权利方的明确授权。


议题四:大型平台在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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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力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遇到一些新问题,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是关于大型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随着《民法典》、《著作权法》的颁布和修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对司法实务造成了重大影响,理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唐一力律师认为,针对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基于该类体育赛事节目自身的高知名度、权利人采取的预防侵权措施和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算法技术的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相关非授权视频内容,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唐一力律师认为,在冬奥会及其他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将会越来越大。


议题五:体育赛事节目中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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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秀霞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基于当前网络技术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产业形态越来越多样化,体育赛事节目的使用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它不再是单一的产业对接和单一的使用,授权使用渠道越来越细化,这涉及到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和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问题。


范秀霞律师认为,针对以视频直播软件通过信息网络盗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软件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使得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模式多样化,图文直播的侵权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规避性。同时,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和商业使用之间的界限实质上更加模糊。


议题六:文化强国背景下体育产业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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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才林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因疫情原因,翁律师无法到达会议现场,由李伟民律师代为发言。)

相较于事后救济,事前保护对版权权利人是最有利的,同时惩罚性地对侵权人给予事前警告。


李律师认为,在大型的体育比赛节目的版权保护中,未来法院将会更多地适用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适用的诉前禁令的法律标准,必须是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者是将要发生;同时强调,在大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案件中,诉前禁令的适用不需要给予被申请人申辩的机会。


议题七:从瓦利耶娃案看CAS对运动员参赛权的法律保护✦


罗小霜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体育法治研究基地副教授


体育赛事的参赛权是各国运动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瓦利耶娃案充分展示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如何通过相关的规则来保护运动员参赛权的。


罗小霜教授认为,瓦利耶娃胜诉的最重要原因,来源于“受保护人员”的概念,它对于受保护人员有三方面的直接保护,即降低处罚力度、限制公开报道、主观过错认定有别于未成年运动员的证明责任。关于临时措施的适用,罗小霜教授认为,当临时措施是为了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特定比赛时,争议往往会在临时措施的阶段得到解决。无法弥补的损害,是授予临时措施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圆桌讨论环节,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原会长刘岩、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主编杨林平、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王玉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总监白伟、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维权总监熊尚威、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萍参与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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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孙国瑞会长对本次会议做闭幕致辞。体育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和冬奥会法律研讨会的成功举行,契合了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热点,符合体育赛事保护的现实要求,对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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