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晚,第三十三讲“伟博法律大讲堂”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开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应邀主讲,讲座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胡弘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担任与谈人。讲座采取云端与现场相结合的形式,院内外师生在法学院现场聆听讲座。
秦前红教授
秦前红教授首先介绍了梁鹰主任的研究与工作经历,并对梁主任莅临讲座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在讲座中,梁鹰主任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盛情邀请表达感谢,结合个人工作经历与鲜活实例,对中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归纳与阐述,并在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背景下重点探讨了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的意义。
梁鹰主任
讲座伊始,梁鹰主任结合“备案”“审查”的意涵介绍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概念。在针对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予以比较阐述的基础上,他指出各国宪法监督各具特色,备案审查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梁鹰主任还结合一系列法律、决议、决定等,详细梳理了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依据。
梁鹰主任介绍了备案审查制度的五个功能,即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促进提高立法质量。其中,他着重强调了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性。
作为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是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制度设计、功能定位、职责使命来看,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是法治的拱顶柱、奠基石和压舱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我国如今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的地位。
梁鹰主任对备案审查的方式、范畴及标准等作了细致论述。他总结指出审查方式分为主动审查、受动审查、移送审查和专项审查。
在《民法典》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对其制定及批准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行开展清理。
针对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提出的审查建议,梁鹰主任提供了相关数据:2021年,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关于审查范畴及标准,梁鹰主任将其概括为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和政治性审查四种,并针对每一种审查标准列举了大量实例进行阐释。针对政治性审查,他结合实例,解释了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具体内涵。
例如,针对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可与违反生育条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审查建议,经审查研究认为,地方立法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了独特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人口发展的转折性变化,地方立法应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的改革方向与政策精神,及时调整与之不相符的相关规定。
又如,针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问题的审查建议,经审查研究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关于未来的工作计划,梁鹰主任提出了加强宪法监督、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等举措。
在与谈环节中,胡弘弘教授和黄明涛教授分别进行了深入点评。胡弘弘教授首先感谢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并高度称赞了梁鹰主任的讲座内容。她结合自身授课研学经历中遇到的问题,向梁鹰主任请教关于“备案审查子系统相互之间的衔接”“立法法第99条第1款制定的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前移”“备案审查的效力”“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之间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胡弘弘教授
黄明涛教授从两个角度发表了对本次讲座的感受:一是关于备案审查的主题从广义与狭义层面分别与宪法实施相联系,有助于我们对于该问题的认知趋于全面;二是备案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使得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稳定,围绕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备案审查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模式。此外,黄明涛教授认为各类审查标准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审查标准的类型化并不代表彼此割裂,各种审查标准在实际运用时相互之间会进行配合。
黄明涛教授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梁鹰主任就胡弘弘教授提出的问题,以及在场师生提出的“超生即辞退案件中法工委答复意见的底层逻辑”“地方立法为规避审查风险导致创新性不足”“规范性文件被撤销后相关主体是否会采用非法律手段达成目的”等问题分别作出回答。
在讲座结束前,主持人秦前红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的质量和重要意义,对梁鹰主任、胡弘弘教授、黄明涛教授和参会师生分别表达感谢,并表示期待同学们在将来提出有价值的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