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5
0次2022年7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承办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在线上顺利召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应邀参加,并发表精彩主题讲话。
本次学术研讨会汇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多位专家学者,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的精彩致辞中拉开帷幕。会议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费安玲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姚佳教授发表主旨演讲,分别就虚拟财产与无体物:溯源与发展、数字法治与平台治理、“支配性”视角下的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发表精彩讲话。
会议第二阶段,在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的主持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徐俊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山副教授,抖音法务部李颖总监,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一庭朱阁副庭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张佳华讲师围绕“虚拟财产的保护模式与法律规制”这一主题,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于虚拟财产涉及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发言。
李主任在发言中提到,目前理论实务届的研究大多还是基于固有物债二分的基础上,以传统的法学概念应对数字化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显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496条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服务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例如,电子服务合同中往往会专设禁止用户转让其账号及其账号项下的各种虚拟财产或增值服务权益的条款,虽然电子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但这种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全然适用格式条款规则,并不必然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李主任认为,虚拟财产系企业数据权的下位概念,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客体。因此在电子服务合同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部分进行限制的条款,若该条款未经用户同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虚拟财产财产属性部分进行限制的条款,若该条款相对公平公正,虽未尽到提示义务,但也应当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的主持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德嘉庭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许可主任,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业务监察部陈晨总经理,腾讯公司刁云芸总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元合律师事务所孙磊律师,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祝远石讲师围绕“虚拟财产的交易规则与平台治理”这一主题,对其中涉及的实务热点和难点进行研讨。
会议的第三阶段,专家学者对于此次研讨会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会议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私法教研部陶乾主任的总结致辞中圆满闭幕。此次会议紧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前沿主题,多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出发,发表精彩讲话,观点在热烈的讨论中相互交织和碰撞,对于理论和实务都极具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