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我们在行动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形象的重视程度也大为提升,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其中也出现了许多医疗美容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机构和个人的服务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往往是付出了大量的金钱,却没有变美甚至遭到毁容,维权无门、身心遭到重创。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伟博律师结合近期处理的美容消费毁容案件,希望能给因美容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们一些维权建议。
一、案情简介
去年下半年,某女士在美容院进行常规面部美容保养时,经美容院推荐,使用了一款价格3万余元的祛斑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不仅需要外用涂抹还需进行微针导入,美容院承诺在微针导入后,不会产生任何不适,再继续涂抹祛斑产品15天左右,导入区域结痂完全掉落后面部斑点即可全部消除。某女士在微针导入时,当时便感到面部刺痛、发痒,但美容院告知此为正常现象,回家后某女士按照美容院和产品供应商的指导继续涂抹产品,但某女士发现结痂掉落后,斑点并未消除反而开始发黑,斑点的颜色和面积逐渐变深变大,至今仍无好转迹象,导致某女士毁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某女士前往美容院维权,美容院置之不理让去找产品供应商,产品供应商不承认是产品问题,认为是美容院操作问题,两方互相推诿,对于她人身损害和其他损失都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某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律师说法
消费者与美容院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美容院进行美容遭受人身伤害,美容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属于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依据《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故消费者在受到人身权益损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进行主张,一般以侵权进行起诉,对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加有利,因为,在侵权之诉中可以向侵权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相应规定,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方案,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和赔偿。
三、律师建议
鉴于美容领域侵权案件多发,尤其是涉及医疗美容遭受人身损害的问题频发,伟博律师特给爱美人士提出如下建议。
1、选择正规的、信誉度高的美容机构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前一定要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上岗资质,如涉及医疗美容还需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可进行拍照保留。
2、购买产品及服务前,签订并保留书面的美容服务合同,并保留收费发票及凭证。
3、使用美容院的美容产品前,详细阅读产品说明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了解产品的来源、质量,可将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等自己留存或拍照。
4、发生争议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或拨打12315热线投诉,能协商则协商,协商不了投诉可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如若发生过敏或毁容等损害身体的情况,可请求有关部门先行封存该美容产品。
5、发生过敏或毁容等损害身体的情况时,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公立医院及时就诊,先行治病将损害降到最低。同时保留好病历、病案、医疗费票据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护理、交通等损失证据,以防协商不成,进行起诉维权时使用。
6、保留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交涉的证据,若协商不成在治疗终结后,可先行申请损害结果系产品导致的因果关系鉴定,进一步固定证据。
7、及时亮剑,尽快起诉。通过自愿协商,行政投诉和调解,如果不能尽快解决纠纷,尽快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是最为权威的保障,一能给消费者弥补造成的损失,二来通过诉讼,能发挥法治教育的作用,以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
8、进入司法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对产品质量、伤残等级的鉴定等,根据鉴定结果再行主张具体赔偿。